2026年,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治理工作,全链条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做好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滥用食品添加剂警示教育,引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公司制作的蟠龙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026年2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蟠龙菜作为地方传统食品,其生产也一定要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企业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严把采购、投料、检验各环节,杜绝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2026年2月,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当阳市、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抽检线索:辖区内某食品公司制作的三明治蛋糕复配防腐剂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限值;且其生产的桃酥标签标注“不含防腐剂”,但监督抽检检出防腐剂。两个产品复检结果均不合格,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两项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立案调查。经查,蛋糕复配防腐剂超标系配料配比核算失误造成,桃酥不合格问题系产品实际成分与产品明示质量发展要求不符。
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产品实际成分与产品明示质量发展要求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本案暴露出糕点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配比管控、生产的全部过程管理、标签标识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警示各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建立配料复核台账,产品标签所有宣称内容不得虚假标注。
2026年2月4日,仙桃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散称腊鸭腿(腌腊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购进该批次“散称腊鸭腿(腌腊肉)”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2月4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的散称腊鸭腿(腌腊肉)予以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明确规定在腌腊肉制品类中亚硝酸钠(钾)最大使用量、残留量。食品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禁采购和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餐饮店制售的玉米馒头、方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026年4月20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商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附录A中明确规定,馒头等主食类食品不在甜蜜素的使用目录中。该案警示餐饮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避免乱用滥用,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某餐馆经营场所现场发现1瓶已开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其配料表为: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当事人将上述复配食品添加剂用于卤制品加工,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另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相关进货票据和资质材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没收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市面上复配食品添加剂种类非常之多,部分产品以“增色剂”“护色宝”“增香宝”等通俗名称标注,配料表中往往含有多种单一食品添加剂成分,极易因辨识不清导致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本案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标准,逐一核对其具体成分及适合使用的范围,导致出现超范围添加。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使用复配添加剂时应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核实使用范围,不得在明知不可以使用或存疑的情况接着使用。